黄浩
摘要:在人类社会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仍有着不朽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分析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形成过程,认真领会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在所有制改革中,坚持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改革方向,为实现“十五”计划改革目标而努力。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所有制理论 公有制 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的著作中多处阐述了所有制形式问题,在人类社会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些理论依然有着不朽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在理论探索和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所有制结构多样化、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的命题,这一命题不仅指出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途径,而且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所有制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理论,主要包括所有制的起源、所有制概念的界定、所有制范畴的地位等内容,这一理论萌芽于
19世纪40年代初,最终完成于50、60年代写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关于所有制的起源问题,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如《黑格尔哲学批判》、《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就指出:人与人之间最早的社会关系是两性关系,是婚姻、血族关系而非经济关系,因而最早的人类社会中不存在着所有制关系。[1]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2]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3]这说明,最早的社会体及部落共同体是靠婚姻、血缘关系凝聚而成的,共同占有土地等财物这类经济关系的内容尚未存在,只有在它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才有可能产生所有制。这一观点在后来恩格斯所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得以进一步的叙述,恩格斯提出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这个新概念,他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4]概括地说,早期人类社会体的形成首先在于人在自身生产中所必然产生的关系,即婚姻和血族的关系,它构成了早期社会结构的基础,因此,马克思批判了那种“人一经产生就存在着所有制”的错误观点,他指出:“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的依据,于是,他们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结果,即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5]那么,所有制是如何产生的呢?概括地说,只有当一个原始的共同体排斥其他共同体使用一定的生产自然条件时,所有制关系才得以产生,它滥觞于部落共同体之间现实的相互排斥的战争之中。排斥性是所有制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因素。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马克思在分析土地所有权问题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通过战争等现实的排斥活动所产生的第一种所有制形态是部落共同所有制。战争是原始共同体建立所有制关系最直接的手段。因此,所有制在其产生过程中充满着掠夺、统治的性质,并迅速地转换为一定的剥削关系。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在占有其他部落“无机体”的同时占有了人本身,马上就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改变了部落共同体的原始形式,从而形成了各种既保存着部落共同体,又兼容着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所有制形态。奴隶制和农奴制是这种以部落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的继续发展。
[7]正因为所有制在其产生过程中一开始就带有掠夺、奴役和剥削的性质,马克思始终将剥削看作是所有制以及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基本内容,认为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他说:“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
[8]这种观点在《资本论》中得到系统性的表述, 他指出:“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9]在分析和论述了所有制起源之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包括原始所有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及日曼的所有制形式,进一步批判了蒲鲁东对财产的起源问题的糊涂看法,并解释了公社和以公社为基础的所有制解体的原因。
[10]马克思在考察了财产关系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之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了如下三个结论,从而界定了所有制概念:
1.“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11]这说明,所有制关系就是人对再生产条件的关系。当人们把再生产条件当作属于自己的,看作是自己的而与之发生的关系行为,便是所有制。可见,所有制不是被割裂开的主客体,而是主客体的结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2.“
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12]这说明所有制就是人在占有、使用和处理生产条件时所发生的排斥性的意志支配,是人们把生产条件当作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发生的一系列关系行为。这就从所有制关系的内容上界定所有制的内涵。3.“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的、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13]这一段文字的含义是,作为单纯占有的所有制,是借助现实的经济过程得以实现的,它不是想象的或虚幻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就是在使用和处理生产条件中实现财产占有关系。并且,在占有、使用和处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为,都要由一系列社会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和保证。否则,所有制关系无从体现和实现。由上述可见,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可概括为:所有制就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的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或者说,所有制是“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14]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他们从来都是揭示出社会发展趋势,而拒绝设计社会的细节。关于未来的共产主义,马克思在较多的场合表述为“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
[15]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把共产主义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第二个阶段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 [16]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作过具体的论述,并反复提醒读者,他们“不是设计未来的大厦”。[17]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回答考茨基关于未来社会的人口控制问题时说的话可以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同类问题上的态度:“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说共产主义社会在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象已经对物的生产进行调整那样,同时也对人的生产进行调整,那么正是那个社会,而且只有那个社会才能毫无困难地作到这点。……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我不认为自己有向他们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和劝导的使命。那些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比我和您笨。”[18]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曾经提出或讨论过各种公有制经济,诸如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四种公有制: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和行会所有制[19]。马克思恩格斯先后论及对当时的土地、矿山、运输工具和银行实行“国家所有”、“建立国家工厂”[20];上面曾述及的“自由人联合体”;公社所有制[21];合作社,“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22]等等。毫无疑问,未来社会将是以公有制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但公有制的本质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却不是一回事[23]。不仅所有制结构是丰富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选择适合于生产力发展和能够较好体现公有制本质的实现形式,既是历史地自然发生的,又都是处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们的实践活动结果。这里有必要对国家所有制再多说几句。确切地说,前苏联和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不仅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提出过,列宁也未曾提出过。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是,列宁在这时仍未提出国家所有制的概念。列宁认为随着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24]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最初几个月先后颁布法令把土地和地下资源收归国有,银行、航运业及具有外贸垄断形式的外贸业实现国有化,宣布管理权力全部交国家机构。根据革命时期全国各地没收财产和国有化的风潮,列宁曾把这一倾向斥之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并用极大的精力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列宁认为,在俄国这样较为落后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同德国、英国等先进国家应该有所不同,除了生产力等经济上的原因,还有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列宁说:“特别是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国家里,资本主义遗留下来一大堆恶习,人们总是把国家的公物看成可以任意糟蹋的东西。”[25]所以,国有化还不是社会化。“我们已经国有化的,已经没收的,已经打倒的和粉碎的,要比我们已经来得及加以统计的要多。”为此,列宁不仅认为要保存私有经济,而且提出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认为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较之苏维埃当时的情况是一个进步。[26]经过20年代及30年代苏联的工业化和在农村实行集体农庄所有制,特别是1936年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把所有制革命予以法律肯定后,才进一步形成了前苏联和我国这样的国家所有制。这种国家所有制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对于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以强制的方式集中资源实行工业化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斯大林和传统的所有制理论里,这种国家所有制被当做社会主义社会中唯一的或最基本的公有制,被认为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不能不说是误解了马克思。譬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7]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都未曾讨论过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采取什么政治形式,更惶论其经济形式了。那时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中根本不会存在着的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的概念。二,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所有制性质和基本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应该,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不仅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公有制的一般经济特征,还应该努力把握和研究公有制的具体特征和具体形式,更应该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深入研究、比较和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从中找出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思维定式,我们不仅在这方面做得十分不够,而且对于改革中一些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看成是削弱和偏离公有制,甚至认为是搞私有制。党的十五大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在所有制形式方面长期争论的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作的报告把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了清楚的区分,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属于中性的,不能笼统地讲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如果国家或集体控股,则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28]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29]这些论断不仅破除了把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陈旧观念,解除了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的疑虑,而且在股份制和公有制之间搭起了桥梁。只要国家或集体控股,股份制就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并且可以扩大公有制的作用和影响,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有关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阐述,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正本清源,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这对于正确认识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将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使之找到一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扫清了障碍。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论述,不仅源出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而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首先,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公有制一样,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反映社会化生产的规律。这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也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多种多样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利于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
其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需要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微观经济组织和运行方式。作为公有制的具体的实现形式它必须随着宏观经济体制,微观经济组织和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正如在各个历史时期,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和不同的具体形式。
第三,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也清楚地说明,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会随着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重新组合。在封建社会末期,开始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封建的私有制就从原来采取的庄园土地所有制形式向租佃制土地所有制形式转换,地租也从劳役地租变为实物地租,然后变为货币地租。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市场经济的具体条件不断发生变化,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棗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实现生产要素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组合,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形成生产和经营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此企业需要不断地在资产组织形式和结构上进行自我调整和变化。
三,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质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此,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能否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融,或者说,能否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建成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改革的一个根本问题。对此,学术界的讨论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两大问题上:一是国有企业能否政企分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二是公有资本能否人格化,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这两大问题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或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首先,在多元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能否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并无必然联系,而与产权制度有关。因为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能否改造为真正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关键是企业能否有独立的产权。而企业产权能否独立,关键是界定企业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没有根本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这条纽带把二者联系起来。国家可以把国有资产所有权留下,把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委托给企业,让企业拥有独立产权。那种要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国家就必须放弃所有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保留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产权就不完整,不能拥有独立产权。这一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其产权是独立的,但都不是完整的,私有制条件下的公司也是如此。二者就产权制度来说,并无二致。因此,国家掌握国有资产所有权,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后产权独立。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代理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行政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才是真正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问题,要从解决政企不分入手。为此,关键是解决两个环节的问题:一是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职能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分开,使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独立化和专门化。二是资企分开,即政府只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同时,将所有权以外的产权界定、分离给企业,让企业拥有独立产权。只要解决上述问题,在国家保留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让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尤其在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中,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其次,经济关系人格化和资本人格化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30]经济关系人格化,是指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并且是这种关系的权利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客观经济关系的内容通过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来实现。在所有制关系中,所有制主体是和一定的所有制客体相连,各个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一定要和相应的财产责任相连,否则就必然产生“无主财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所有制人格化问题。它构成了经济主体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历史上,商品生产者的权利和责任来自其对商品的私有权,资本家的权利和责任也来自其对资本的私有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无法人格化。对此,我们不能苟同。说所有制人格化只能源于私有制,只有私有制才能建立产权运行效率所必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那无疑是说,要提高经济效率,只有私有制是唯一可选的所有制类型。这恐怕不符合人类社会所有制发展的历史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产权运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层次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运作的代理关系也是普遍的。不仅如此,在各种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运作都是普遍采取代理关系的。如果说多层次代理关系就不能建立人格化机制,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那等于说,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的学者认为,公有制的人格化不是不可能,但是巨大的代理成本导致无效率。应当说,产权制度中代理环节增多,是经济生活社会化、专业化和复杂化决定的。代理环节增多可能增加更多的代理成本,但代理环节和代理成本并不是衡量两种所有制类型和形态效率的唯一标准。否则只有个体劳动者私有制才是最有效率的所有制形态和产权制度。
我国公有制的非人格化是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而不是源于公有制的性质。在传统体制下,一方面,由于政企不分,政府机构以行政方式管理企业,加上所有权职能分散在各种政府机构,难以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传统理论把劳动者不能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他人劳动,错误地理解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不能与资产的实际运作效率建立联系,而只能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有关,实际上连后者也未能做到。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人人有、人人没有、无人关心、无人负责的现象。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正是从如何摆脱低效率开始的,这就决定人们首先注意到了国有制人格化问题,并就国有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公有制的人格化就是要在产权运作过程建立起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个人负责的机制。由于国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运作的特征是多层次代理关系,因此,国有制的人格化要结合产权界定和分离来解决,其主要环节是:第一,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格化,即政府代理人人格化。要在政府所有权独立化和专门化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第二,企业产权人格化,即企业法人化。在产权制度上,要解决企业法人同投资者的关系,就现代公司而言,就是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二者的权利和责任。第三,企业内部产权运作和管理的人格化,即治理结构人格化。实质上就是把属于企业的产权在企业内部再分配,通过设置各种机构、配备各种人员,界定其权利和责任,使产权得以分解和落实。上述说明,公有制人格化是涉及多层次代理关系的一个系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必须在产权运作的每一环节实行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个人负责的原则,公有资本才会有高效率的运作。
注释:[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9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0—492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0—49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5—14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2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2页,第25卷,第94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6页,第25卷,第497页。
[23],“每一种所有制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实现”。[保]雅坷·阿罗约:《社会主义制度经济矛盾的实现、表现、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里,较早地注意区分马克思关于公有制本质和具体实现形式的学者是荣敬本同志。见荣敬本《恩格斯关于公有制实现的设想》,《马列主义研究资料》,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期。
[24],《列宁选集》第3卷,第250—258页。
[25],《列宁全集》第27卷,第278页。
[26],《列宁全集》第27卷,第308、31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72页。
[28],《胜利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宣言》,学习出版社,第139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00年10月19日。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3页。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