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有没有形成新的资产阶级?

敏政


党中央一再指出:“我们纠正过去一度发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不等于阶级斗争已不存在了,只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我们就不能丢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

谈到国内的阶级斗争,存在一个不容回避的尖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当前有没有形成一个资产阶级?

事实上,一个新的民族资产阶级正在中国大陆悄然而迅速地形成。

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中的物质利益的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们的共同体。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所谓阶层,则从属于一定阶级。

当前,我国大陆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资本主义雇工经营”。这些定量定性分析均见之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并不因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改变其质的规定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这在十五大报告中是讲得很明确的。

私营企业所反映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而不是分配关系,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决定的。私营企业的财产(即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占有,雇工经营,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不是一般的私有和雇佣关系,有别于某些个体经济中的私有和雇佣关系。这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的根本经济性质问题,而不是如计划与市场这样非资非社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分配方式问题。如果以私营企业主也参加“管理劳动”为由,认为他们也是“劳动者”,那末,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早期)何尝不是有许多资本家参加半是生产的需要、半是剥削工人所必需的执行资本职能的“管理劳动”?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是已经大大高于雇工的工资,而是剩余价值转化来的利润。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普照之光”改变不了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正如改变不了外资的性质一样。

2000年,我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已达176万户,雇工2011万人,其人数远远超过我国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16万资本家和250万从业人员。当时是作为一个阶级,今天就不算阶级而只是“阶层”甚至“残余”、“分子”吗?一两百万私营企业主,雇佣二千多万工人,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按照列宁关于阶级划分的标准,这不是资产阶级又是什么?如果说是“阶层”,那又是从属于哪个阶级的阶层呢?承认这么多的人的雇佣劳动剥削关系却否认这是一个阶级,这在实践上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一个事物是什么性质就该说是什么性质,至于它的作用则是另一个问题。

我们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当前现实情况出发,承认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的存在,不囿于以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论述,这才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理论应当彻底,只有彻底才能令人信服。

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是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是原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是再生的民族资产阶级。虽然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成员已不同于往昔。

说我国新生了一个资产阶级,用不着惊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和小生产性质的不断分化的个体经济),存在着雇佣劳动的剥削,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范围和程度的两极分化,存在着资产阶级这个“大的集团”。

阶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的产物,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提供完全消灭剥削阶级的物质前提。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它的基本矛盾在深化,但当前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何况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恩格斯说过:“只要劳动还占去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2页)毛泽东曾经预言:“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170页)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上曾反复出现地下的私营企业,割不完的“尾巴”,“剪不断,理还乱”,毛泽东曾提出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可以开私营大厂。(《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170页)遗憾的是没有实现。现在,我们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是正确的。当然,这决不是说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搞错了,当时有当时的国内外条件,社会主义改造是必要的,否则也不可能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平赎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方式不仅没有破坏生产,而且发展了生产。但是,当时的改造的确也有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的弊病。当然,这更不是说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早产儿”,要重补资本主义的课,这个问题列宁早就说清楚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也已作了结论。不过,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来看,民族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以及这种经济基础上的物质利益承担者民族资产阶级,“命”不该绝,还将长期存在下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完全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阶级,包括资产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但那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使命。不过,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发展一部分资本主义经济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最后走向共产主义。“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共产党宣言》)

说我国产生了一个新资产阶级,也用不着害怕。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级的存在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私营经济从发展生产、增加就业、增加国家税收、满足人民生活多样化需要等方面,可以补公有经济之不足,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其次,这个阶级不同于已被推翻的官僚资产阶级,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也有别于社会主义改造前的民族资产阶级,它是再生的民族资产阶级。它有剥削工人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拥护改革开放,参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面。它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必要力量,是统一战线的重要成员,是参政和议政的阶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兴旺发达,才有它的发展和前途,这是它的命运所系。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是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为主体,在思想领域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只要坚持这样的政治、经济、思想前提和基础,用不着害怕新生的资产阶级。只有这样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之时,那才是可怕之日的来临,苏东剧变前车可鉴。

说我国新生了一个资产阶级,也就必须正视它。这个阶级已经形成了,不能采取不承认主义。应当承认其合法性,不必回避。作为中国再生的民族资产阶级,它具有两重性:它有拥护宪法、拥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面;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人格化的资产阶级,它与社会主义又存在着对立的本性,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与社会主义存在着本质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甚至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制约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倾向。在经济上,支持鼓励它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国有制的主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教育和引导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对其非法经营、残酷剥削、侵犯工人合法权益和扰乱国计民生的其他种种行为开展坚决斗争并依法取缔。在政治上,不是歧视而是团结他们,保障其合法地位和权益,但是不容许他们动摇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的意识形态。

正确分析社会各阶级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是工人阶级政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个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的历史、产生的必然性、地位和作用、力量强弱及其发展趋势,分析其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以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可怕的不是资产阶级的存在,而是我们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

作为一个阶级,它的产生是由经济原因引起的,但阶级一旦产生出来,就要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该阶级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我国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不仅有它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而且鉴于中国还没有它的政党,所以有些资本家想方设法进入共产党内并掌握某些党组织或政府的领导权,同时积极物色代理人和代言人,而不满足于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席位。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它正在强烈地要求获得政治实力以保护其私利。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基础,也必然在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领域反映出来。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那些“傍大款”的领导人中,不是有它的忠实代理人吗?在我们的理论界、文化界中,不也有它的忠实代言人吗?这些代理人和代言人未必直接受命于这个阶级的成员,却是自觉不自觉地扮演各自的角色。本来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保障这个阶级的合法权益,而这些代理人和代言人往往不是去代理它的合法权益,其后果就必然危及社会主义事业。更有甚者,这个阶级的消极面反映在对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的腐蚀上,这些年来处理的那些大案是触目惊心的!权钱交易不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异化出沦为人民敌人的蜕化变质分子,甚至衍生出官僚资产阶级分子或称权力资产阶级分子。在意识形态领域,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已经在弥散,猛烈地冲击社会的主流意识。在经济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等数不胜数,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也不是个别现象,非法攫取生产要素的占有权和支配权的案例亦非罕见。

在我国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从固有本性上说,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两条道路的斗争集中地反映在争夺中国现代化的领导权,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不是已经有人鼓吹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吗?

工人阶级与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不是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而且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不同于我们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矛盾。必须正视这一矛盾,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天天在产生,他们是人民的一员,不是人民的敌人,不能像“文革”时期那样把他们归入敌对势力。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通过合法经营而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所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了力量,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在鼓励、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本着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使他们健康成长,“帮助他们树立在党的领导下,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做到爱国、敬业、守法,在加快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活动,帮助更多的人走上富裕之路”。(《人民日报》2000125日)对于他们中守法经营、贡献很大者应给予适当的荣誉和社会地位,但不能当劳动模范,更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劳动与剥削的界限还是要分清楚的,共产党不能建成“全民党”。

说我国新生了一个民族资产阶级,会不会引起私营企业主们的顾虑,导致思想混乱,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经济发展呢?关键在于正确的政策。中央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给他们吃了“定心丸”,他们用不着害怕。剥削是客观存在的,中央有关文件早已明示,他们并不因为害怕带上“剥削”帽子而不去发展私营经济,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推动力早就驱散了“惧怕”。他们的心理承受力已在增长。现在,与其让这个阶级羞羞答答、躲躲闪闪地存在,不如把窗户纸捅破,让它公开化、合法化,名正言顺地存在,明确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引导”民族资本,“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再生的资产阶级成员。这样,有利于澄清思想混乱,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

新生的民族资产阶级问题是一个亟须认真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事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局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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