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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议》与中国农业邵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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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农业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使长期以来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重新纳入法律框架之内,以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因对农业的高度保护所形成的扭曲。因而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推进全球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并规范农业的国内生产支持、削减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和建立农产品贸易以单一关税制作为调节的约束机制。该协议共有
21项条款和5个附件。主要是:(
一)减少成员方的国内农业生产支持。将各成员方政府对农产品的各项价格支持和其他补贴制订了规则,并把上述价格支持分为“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两类。前者系指对农业生产的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检验服务、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食品的公共储存支出、国内食品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用于环境保护和对贫困地区的援助等项目,对这些不是用于对生产者直接提供价格支持的支出允许继续存在。后者主要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牲畜数量补贴、面积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项目的补贴,须加以控制和减让。除绿箱补贴外,对农业生产的所有支持统称为“国内支持总量(简称
AMS)”,在《农业协议》中规定了它的“最高限量”,发达成员方在1986-1988年基期年份的平均支持水平,应在6年内削减补贴总量的20%,发展中成员方则应在10年内削减13.5%,均按每年等量递减。(
二)逐步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按19861988年基期的平均水平,发达成员方在6年内平均分期削减其出口补贴额36%,受补贴的数量削减21%,发展中成员方则应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三)降低关税水平,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1.各成员方必须全部取消对农产品进口的各种非关税措施,以1986-1988年为基期,将这些非关税措施按规定的换算公式转化为“等量关税”,然后与原实施的关税税率相加构成“混合关税”(COMBINED TARIFF)。如果不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混合关税”,则应保证以低的关税水平每年进口一定最低量的农产品。2.换算成为“混合关税”后,发达成员方应在1993-1999年的6年内平均削减税率36%,每一单项产品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方则应在1995-2005年的10年内平均削减税率24%,每一单项产品至少削减10%,以上减让每年等量实施。最不发达成员方可不削减进口关税。3.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量关税”后,对主要农产品规定实行“关税配额”制度,在配额额度内的农产品以低税率进口,配额外的则以关税化税率进口。4.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方的最低市场进入量,发达成员方的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的最低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4%,发展中成员方规定最初水平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1%,进入第5和第6年则增加至2%,至第10年达到4%。(四)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和差别待遇。最大程度改善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茶叶、咖啡、可可、黄麻、棉花、水果等热带农产品。同时,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领域享有较低减让的灵活性。最不发达成员方则免于减让。
(五)重视环境与动植物卫生保护。各成员方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准则为依据,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同时应防止以此为藉口而成为歧视性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壁垒。
《农业协议》对我国发展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基础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
1.
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且经营分散。我国现有农户2亿多户,平均每户拥有耕地仅0.41公顷,平均农产品商品率约为50%,明显带有半自给性质,与世界农业大国相比差距很大;如美国现有农业人口不足2%,耕地面积达1.9亿多公顷,它的谷物出口占其总产量的40%以上,几乎占世界出口总量的一半。2.
现代化生产能力低,农业生产还远未达到机械化和集约化经营的程度,因而我国农业抗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3.
农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90年代以前,我国粮食和棉花的国内价格水平平均低于国际市场水平,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但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每年平均以10%的速度递增,粮价随之逐步上涨,目前我国的小麦、玉米、大米、大豆、菜油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约20%以上,优势已丧失,尤以1998年起,我国对粮食推行“统一收购、封闭运行、顺价销售”的流通体制以后,国家每年对粮食的经营亏损补贴高达400亿元左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理应遵守这一组织所确定的包括《农业协议》和
1999年签订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在内的各项国际准则和规定,这对我国的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既提供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也将面临新的挑战与压力。首先,从提供的机遇而言。我国入世后可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享受各成员方授予的最惠国待遇和各种权利。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更多机会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可以在下一轮
WTO多边谈判中参与制订新规则。其次,从面临的挑战而言。《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很多规则,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奉行的农业政策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因而入世后对我国国现行的农业贸易规则和有关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等,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要放开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和改变我国对部分农产品长期由国营企业垄断的经营体制。
(
一)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的调控政策采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主的非关税措施,配额内进口的农产品税率很低,除大麦征收3%关税外,其余小麦、大米、玉米都是零关税。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我国入世后须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相应的量化值,但由于在规定的量化基期那一段时期内,正好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非关税措施量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数。因此,我国实际上无法通过这种合法的“混合关税”来保护农产品贸易。我国农产品市场扩大开放后,势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承受较大压力的主要是种植业中的粮食类产品,尤其是小麦、玉米、大米、菜油、食糖等。近年来,我国粮食类产品虽有进有出,但总体上进口大于出口。1995年粮食净进口量近2千万吨,近几年仍保持净进口上升态势,估计到2005年前后,进口量将会增加至一倍以上。入世对我国农业的其他各类产品影响都不大。我国畜牧业大多数产品包括猪、牛、羊肉类,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我国现在是最大渔类产品生产国,发展势态良好,竞争力强;我国劳动力低廉,成本低,水果、蔬菜和花卉产品类,售价都低于世界市场。入世后因市场空间扩大,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
二)有关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标准方面。入世后将带来我国动植物的卫生与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课题。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规定,对美国小麦的“矮腥黑穗病”(TCK)和柑橘、肉类和检验标准上,我国必须在农业技术和防疫水平等方面迅速提高,才能适应这些即将来临的新情况。此外,《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另外两项主要内容,即有关农产品国内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我国对农产品的支持,一般都属于“绿箱补贴”,且支持总量为负值;实施的出口补贴,也已在
1994年外贸体制改革中已全部取消,故对实施《农业协议》中上述两个方面,将不会有相悖之处。我国实施《农业协议》的相应对策
第一,要进一步确立中国经济的现代化必须首先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思想。农业的现代化是发展中国经济的基础,因而要尽快确立加强支持农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国工业化的初期,如果诜牺牲农业以促进工业发展是必要的话,那么在工业化已进入新阶段后,我国经济再不能以“剥夺农业”为代价去寻求发展了。
第二,必须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特别是应加大农村电网、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灌溉和排水设施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应保证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我国财政经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应加强对农业科技和开发研究的投入力度,并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并使农产品能符合环保要求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离开科学是没有其他途径的。因此,应加强对农业的科研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应结合其他生产要素,以全国角度作科学的合理配置,根据各地农业资源的禀赋条件和农产品市场的变化,不断优化和调整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坚持以质取胜战略,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加工水平和附加值,并加快新产品开发,使各地区能最大限度地种植质优、价高的经济作物;同时,应重点扶持和扩大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的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及其加工品等,以实现比较利益。
此外,国家应在农业机械化、种籽改良、科学施肥、土地改良以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上提供资助;重视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运输业,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增值。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以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大力利用外资,引进农业技术,并积极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以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和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我国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上,农业领域的项目极少,从
1979年至1990年,外资在农业生产上的直接投资仅占总投资的2.9%,1991年至1998年更降低至1.7%,这与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农业的要求显然不符。结合我国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应创新建立一些类似“工业开发园区”那样的“农业开发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甚至创立“农科城”,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政策上一定的特殊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高新技术农业、环保项目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上海市郊县在这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果,据统计,至今沪郊已累计批准农业外资项目600多个,合同吸收外资10亿多美元,众多良田已被开发成为蔬菜、药材、花卉、特种水产畜禽的出口生产基地,并已取得较好的出口实绩。在大力引进外资的同时,还应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它们到境外投资办厂,发展农产品加工贸易,合作开发农、林、渔等资源。也可组织劳务输出,参与国外农业开发或绿色项目等。这是对外开放发展到新阶段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同时,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可磨炼和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必须重视增加农民收,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只强调农业产量的增长,而忽视农民收入增加的偏向。增加农民收入可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且可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以扩大内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要求,除必须大大减轻对农民的各种捐税外,尚需建立有效的农业金融保险体系,加大农业信贷资金,并尽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以降低自然灾害和技术风险对农业投资和农产品贸易中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尽快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为发展农业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配套服务措施。包括
:1.争取建立更多的农工商、贸工农等具有规模和竞争力的一体化组织,以加速农产品的流通,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减少中间环节;并充分鼓励和调动私营和集体企业在发展农副业生产中的作用。2.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向广大农民及时、准备地提供国内外市场对各种农副产品的有关信息。3.增设农业科技大学,培养更多的有关农业科技、农产品检验检疫、农业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各类专业人才。4.加快完善我国与WTO有关农业和农产品贸易接轨需要的各项法律、法规。(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