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制”与“合作劳动制”的清晰区分
张松坡
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雇佣劳动制”,简单地说就是:一切社会协作劳动者都把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所有权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平等合作劳动制”,简单地说就是:一切社会协作劳动者都把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所有权作为商品保留在自己的手中,并自主地选择是否以“劳动力股份”的形式加入到任何一家股份化的现代企业中去。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根本否定“雇佣劳动制”本身的剥削属性,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机会均等的”,之所以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存在剥削,而是因为每个人的“运气”有好有坏!因此,提倡削减“贫富两极分化”,就一定意味着“杀富济贫”;提倡“社会公平”就必然意味着以社会再分配的方式使富人“救济”穷人!这真是一派胡言!
我们有一个简明的方法,可以清晰地证明,现实资本主义制度中所采用的“雇佣劳动制”本身必然带有剥削属性。
我们假定所有的社会直接劳动者(工人)的个人劳动能力已经公平地商品化,我们也假定所有资本家都有权以“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地购买任何工人的个人劳动能力。即便在此假定下,我们依然能够说明,在传统的“雇佣劳动制”中,资本家对于雇佣工人必然存在剥削!这是因为,按照普通商品公平的交易规则,资本家只有在下述两种交易条件下,才能够取得工人的直接劳动的使用权:
1.
资本家首先向本企业中的每一个工人预先支付他在下一个分配期内累计的劳动力价值,然后再让工人开始干活。在此条件下,该工人在下一个分配期之内的劳动能力所有权就合法地让渡给了该资本家,由此产生的一切企业利润当然就应当全部归该资本家所有!---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制”!如果我们把该工人取得自己的劳动力价值的时间选择到相应分配期的末尾(月底),那么,该工人实际上就相当于将自己本来应当在期初得到的劳动力价值折合成了本企业的资本股份,因此,在相应的分配期的期末(月底),该工人就不仅应当全部收回自己的本金---当期劳动力价值,而且应当平等地“按股分享”本企业当期的全部企业利润(或者亏损)!2.
资本家并不向本企业中的每一个工人预先支付他在下一个分配期内累计的劳动力价值,就直接让该工人开始干活。在此条件下,该工人在下一个分配期之内的劳动能力所有权就并没有合法地让渡给该资本家,而是仍然掌握在该工人自己的手中!实际上相当于说,该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折合成了本企业的资本股份,自动地成了该企业的合法股东!本企业由此产生的当期全部企业利润(或者亏损)都应当在该资本家和该工人之间平等地“按股分享”!在现实中的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资本家绝对不会在工人开始干活之前就预先全部支付其下一个月的劳动力价格,而总是在每一个分配期的期末支付,也就事实上从来没有真正“雇佣”过该工人,而实际上只不过让每一个工人都以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入股该企业,却从来拒绝支付该工人应该平等分享的企业利润份额,而是将本企业全部生产利润均独占到资本家自己的手中,这就对本企业的工人自动地构成了利润剥削!当然,在这种体制下,资本家也单独承担了企业亏损的风险,但是,须知道,任何企业的运营都是倾向于盈利的,一旦亏损就宁愿关闭!也就是说,从历史的角度观察看,任何企业的盈、亏概率总是不对称的,并且,总是赢多亏少!如此以来,资本家的“净收益”与“净风险”概率就不均等、不对称!
以上分析也清晰地说明,在“末期分配制”之下,任何企业的全部生产利润(亏损)都应当完全平等地在本企业的全体投资者和全体直接劳动者之间进行平等“按股分享”。如果企业的投资者独占了本企业的全部生产利润,就必然自动地构成对于本企业的直接劳动者的剥削;如果企业的直接劳动者独占了本企业的生产利润,就必然自动地构成对于本企业的投资者的剥削!
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在任何商品经济之下,任何企业投资者总是有权公平地分享本企业的生产利润份额的先决条件是:该投资者历史以来总是与本企业的全体直接劳动者平等分享本企业的全部生产利润,而永远不曾试图独占本企业的生产利润!一旦企业的投资者多占了那些本来应该归本企业的全体直接劳动者所拥有的利润份额,就必将导致自己那些原属公平拥有的资本金以指数速度迅速发生“变质”,最终变成几乎
100%地属于剥削物的历史积累!到了那时,企业的投资者们就必定连原来拥有的分享本企业利润份额的公平权力也将彻底失去,日益变得完全无权占有本企业的任何生产利润!我们的以上分析也就清晰地说明了:
1.
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谓的“雇佣劳动制”实际上都不过是“伪雇佣劳动制”,都必然是剥削制度;2.
在资本主义“伪雇佣劳动制”之下,任何企业投资者都自动倾向于日益彻底失去拥有本企业任何生产利润的公平权利;3.
实行了“企业了润劳资分享制”之后,任何企业的投资者与本企业的全体直接劳动者(工人)之间,就会变成完全平等的协作劳动关系,不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不再具有主子和奴才的关系;4.
在科学社会主义“平等合作劳动制”之下,任何企业投资者都倾向于永远拥有对于本企业全部生产利润的公平分享权利,且永远失去了对于本企业全部生产利润的独占权利;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在普遍实行“企业利润劳资分享制”的社会条件之下,商品经济社会的生产关系必将发生如下质的转化:
1.
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率,社会生产效率和科学创新活力达到最大化和最优化;2.
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被根本遏制,并自动趋于达到和保持最优化的贫富差别,亦即,使每一个社会劳动者的富裕程度,总是大致与自己的劳动创造能力成正比;3.
剥削制度必定无限趋于根本消除;4.
社会生产资本自动地向着全体社会劳动者手中高度分散化分布和“按劳动能力分布”,并从而更加紧密地实现股份化联合;5.
几乎每一个股份化投资者又同时就是直接社会劳动者,此两种社会经济主体实现高度重合(当然,某一个具体企业中的某一具体工人不一定必然拥有本厂的股票,但它可能拥有别的企业的股票!),这将立即导致形成“社会宏观经济的自动均衡机制”,也就是说,在科学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制度之下决不会出现经济危机!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并对照“邓小平社会主义三原则”,我们就可以把已经普遍实现“企业利润劳资分享制”的商品经济制度称为“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们也就以此严格区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和“科学社会主义平等合作劳动制”。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