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提出加强国情教育以来,各单位都在大量使用“国情”这个名词,国情已成为我们司空见惯的一个常用词了,如其它口头禅一样,往往容易讲在口上,不动于心;写在纸上,不触于思,谈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往往也容易成为一句习惯挂在嘴边的套话、串话。一句概念化的专用语是难于使人心服口服的。反复仔细深思一下,多问些为什么,对我们深入理解国情很有帮助。
越是平常自己讲熟听熟的话,我们或许就越容易忽视它,不再深入地思考。国情是国家全方面的基本情况,它涉及一个国家经济、文化、民族、自然等多方面的客观现实存在和意识传统形态。正因为如此,要对国情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就绝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是,由于它复杂,我们就简而处之,不去对国情进行深入地学习与研究,那么当我们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时, 必然就会处于茫然混沌的状态。我们种作物,都知道要了解作物自身的习性及其成长规律;我们从事渔业劳动,都会认清鱼类的生长环境及其所需的客观条件;我们从事林业种植,都要研究不同林木所适宜的对应土壤和气侯环境,如若不然,就必然会做出水田作物旱田种,热带鱼类冷水养,南方林木北方植的荒唐事来。每种作物都有其自身的特性,每种生物也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律,特性与规律寄于万物之中。事物如此,更何况是一个国家。国家同样也有它自身的特性与规律,这个就是国情。
国与国之间确有着相同相近的地方,那是国家之间的同一性,但亦普遍存在其相背相离的一面,即国情的特殊性。同一性中也有着因角度,层次,方位的差别,所以我们主要是研究国情的特殊性。只有经过深入地研究并与实践相结合后,才会逐渐了解一个国家的国情,对国情的研究与认识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
我们看是否符合国情,最为首要和简要的是要研究一个社会的社会制度是否与它相适应。国情与社会制度方面的复杂性决定了相互进行比较的困难,也是人们在认识这一问题时容易出现混沌与模糊的原因。
一种社会制度是否与特定的国情相适应,最根本的是要辩别社会制度的根本点与国情基本点之关系是否相适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实物中提炼出简单的事物本质来。
中国最典型的特征是人口与耕地的严重比例失调,这是最基本的国情。
国情涉及方面很多,难于概述完全,追根溯源无非仅同人与资源二方面有联系。政治制度,历史脉络,民族构成,文化,风俗,民情等都是涉及人类这一本源的外延;而地理环境,气侯条件,地质物产等又是属于资源的不同领域。人口是与人类最密切而直接的要素,即一个国家人的数量,这是一切与人相关领域的最基本要素。而土地---更确切地讲,耕地又是人类所依赖资源最基本的条件,人类不能脱离自然环境而存在,而人类对自然环境最直接的依靠是创造人类最基本生活条件的耕地。人口与耕地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国情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方面,特别是在中国,耕地与人的关系,它表现出比其他国家更为突出的典型性。中国自清朝乾隆年间人口就是世界最多的国家,时至今日人口数量早已超过世界人口总量的25%,而这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主要依靠耕地而生活的农民,这个特定的国情就决定了中国对于耕地的依靠有着别国所决然不同的特色,耕地与人的关系是中国以往及目前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最现实的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农民比重又很大,相应决定了其知识结构又很低,普遍还不富裕,脱离土地去从事其它行业的物质与文化积累都严重不足,对耕地的依靠是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无法根本改变的现实情况,耕地与人的关系比其他国家要重要与关键的多。中国人口数量已超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而耕地面积和世界耕地总面积相比又是一个什么状况呢,据1981年《世界经济年鉴》统计,中国陆地面积是世界陆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而耕地面积确不足世界耕地总面积的二十分之一,仅占4.6%,大约18亿亩左右。我们都知道中国养活了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但更科学的数字是中国仅用不足4.6%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5%以上的人口。为了对中国耕地与人口的比例能有一更为全面的认识,我们可抛开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口不论,单看国土面积,美国比中国小四分之一,但其耕地面积确有8亿英亩,占它全国总面积的42%,为世界耕地总面积的8%。中国国土面积虽然大于美国。但耕地面积确大大少于美国,仅占美国的57.5%。中国的总人口是美国的十倍以上;整个欧洲的面积和中国大体相当,但欧洲平原面积占了总面积的50%以上,而中国平原面积仅是国土面积的10%,欧洲宜垦面积是中国的七倍,如若考虑中国的人口量,那么人口与耕地的占有比例就明显表明,中国是一个耕地极为短缺的国家。
中国的耕地与人口的关系是中国最大的现实问题。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业人口又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相当高,这种现实就决定了中国几百年来人类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依附关系表现得极为突出,因此耕地分配及其相关占有关系就成为了较之其它国家非常突出的一个历史及现实问题。
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是有违于国情的最根本要素
中国的垦地资源与人口数量之关系长时期就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据五十年代初统计,那时我国耕地面积还仅有16.1~16.4亿亩,而且人口分布非常集中,胡焕庸先生在《地理学报》第二卷第二期的《中国人口之分析》一文中有过非常确切的统计,他将中国分为东西二部分,东部土地面积占全部面积的36%,而人口确有96%;西部土地面积是全部面积的64%,而人口确仅有4%。由此我们更可以清晰地分析出结论,中国人口数量与耕地面积原本已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又因为人口分布的严重不均衡,更为加重了耕地资源的紧张。同时又由于中国务农人口所占比重相当大,超过总人口的80%,且工业,商业又无法消化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庞大数量的富裕人员,所以现实条件决定了在中国人对土地的占有要求非常的强烈,土地资源的分配与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决定人们社会地位及生活质量的一个直接要素。
一九四九年前,中国历史上一直延袭着带有封建及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的土地分配及占有体制,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始终是影响及制约中国主导产业---农业发展与前进的最主要障碍。封建传统的土地制度,客观决定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流动,更加重了原本非常紧张的耕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长期的官僚及特权阶层通过政治及经济双方面不同形式的不平等手段,使得土地资源的配置严重不合理。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到一九四九年前中国不同社会阶层占有耕地资源的不同比率,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封建土地分配制度所带来的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性。
1927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发布的数字表明占农业人口14.4%地主,富农享有耕地资源的81%,其中地主人口仅占农业人口的6.3%,享有耕地总资源的62%。
一九三四年,在《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一书中,吴文晖先生统计的有关数字表明占总农业人口9%的地,富农,享有总耕地面积的53%。其中地主人口仅占总人口的3%,享有耕地总资源的26%。
一九三四年,在《钱俊杰选集》中,钱先生的统计是,地主,富农占全国总农业人口的6.6%,享有68%的耕地拥有权,其中地主人口只占4%,却享有50%的耕地总面积。
一九三五年,薛暮桥先生在其《旧中国农村经济》中所作的统计是地主、富农人数占全部务农人员的9.9%,享有63.8%的总耕地面积。其中地主只占总人数的3.5%,占有耕地45.8%。
一九五零年,在国家统计局《建国三十年农业统计资料》中,相关统计表明,地,富农总数占总务农人口的9.35%,享有耕地资源的51.92%,其中地主比例占4.75%,占有38.26%的耕地。
以上统计资料代表了中国相关领域内的权威数据,它清晰地反映出封建传统社会体制下就中国最具生存依靠条件的耕地资源所表现出的严重不合理性,由此使得原本耕地总资源就极为短缺的现象,又因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无形中更加趋于严重,使得唯有依靠土地才能生存的广大农民确无法或少有享用其生活的基本生产条件。广大农民只得在其狭小的土地范围内从事着仅够维生的原始耕作方式,在基本无法积累的有限生存条件下,必要的改善其生产方式的客观条件也被剥夺了。耕地的不合理分配,在我们有限能利用土地的条件下,势必会带来一部分人最终失去其对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即完全丧失对土地的享有权。在只有土地才是生存所依靠的唯一条件时,他们就不得不接受带有严重不平等方式的土地剥削,成为固定在地主领域内常年生产成果的提供者,并且在长期的不平等状态下无形中将这种现状认做是自己的“天命”,有时亦变得心甘接受了。
对各时期所有统计进行再分析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少于10%的农业人口拥有50%以上的耕地所有权,而90%的农业人口只能在50%以下的耕地上进行所有权的分配。而且这仅仅是就耕地单位面积而言,还不包括对耕地质量的细分析。将结论再简而言之,少于10%的务农人员,不仅占有全国半数以上的耕地资源,而且是占有了最为肥沃的土地。
中国相对于人口总量而言,自然耕地数量本来就已很少,而且土地资源有固定无法弹性供给的特性,加上中国大多数人口只能依赖土地而生存,且96%的人口又集中在仅36%的土地上,长期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土地占有体制更加使得中国原本先天不足的土地资源的分配更趋恶化。人口总量,土地面积,因自然条件决定的人口生活密度是我国自然特定所固有的,且不易人为改变的国情,唯有根据这种特定的人文与资源条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并建立与之国情相适应的土地合理化配置,才能最大范围内的发挥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土地配置的合理化是相对于特定的国情而言的,超越于国情的“合理”是不存在的。
由于中国长时期所实行的封建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能使皇权,官权强制确定土地的从属关系,而且还对土地最大化地私有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上、法律上及伦理道德观念上的保护。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劳动力与土地是互为关系的,在无法从事其它行业去维生的条件限制下,农民因失去了生活唯一的依靠---土地,其自由的劳动力也就失掉了其存在的价值,而只有接受被剥削的苛刻条件,出卖劳动才可换回那本已失去的劳动力价值,并可能还会因此反过来对这种剥削带有多少感激的心理,并在扭曲的道德标准下最终认为这是自己命运所决定的。但是,严重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必将长期处在农业落后、徘徊、低速运行的状况。土地资源的非国情化利用是中国长期农村生产力得不到根本发展,始终处在原始生产方式的主要原因,而封建落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又是造成土地非科学化配置的原因。
土地无限制性私有化是加速土地资源不合理配置的根源
人类不可能不与自然界发生联系,自然界中与人类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土地,各项与土地有联系的自然资源唯有耕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而当人类将耕地作为生命赖以依存的最为直接的依靠时,人们对于耕地的渴望就如同对于金钱所表现出的占有欲一样,极尽能事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索取。中国的国情又决定了农民离开土地去选择其它生存方式的空间极其有限,到1920年,中国的产业工人仅有260万人左右,包括家属在内,其人数总和只占全国总人口的3%,而且其中大部分还是来自乡村中的农民。由此可见,占人口总量大多数的农民把土地看作是维系生命的重要条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将耕地已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有人以为日本,荷兰,比利时这些国家的人口密度还高于我国,为什么情况与我国不同?原因非常简单,他们的工业,商业化水平已经可以允许农民离开耕地去选择其它劳动方式获得生存的必要生活资料。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不仅耕地面积严重不足,人口严重过剩,而且也不具备离开土地去大范围地从事其它行业的内在条件。所以对中国而言,耕地还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可完全替代的主要物质依靠。
就土地制度,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因为封建落后的政治制度不可能在公平地交易中达到我们现在称之的市场化合理流动,几千年中耕地一直是在皇权至上的,被严重官化的不合理占有关系的控制之下,如果社会制度允许土地产权私有,那么势必就会客观上鼓励利用其权利最大化地获取土地的所有权,权利就成为了捞取土地私有的主要手段。正如毛泽东同志在1926年《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中总结的那样:“中国大地主的来源,一部分是前清官僚贵族后裔及现在的官僚军阀,一部分是城市富商置买土地”,这种总结正是道出了中国土地兼并的二种主要手段---政治与经济的力量,而二种力量的动力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的法律合法私有化。
耕地无限制性私有是导致耕地资源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根源。耕地资源的严重短缺和必须依靠耕地而生存人员的超量过剩这双重原因,决定了耕地已成为一种超越于货币属性的相对永恒的私有财富,人们在货币与耕地之间往往选择后者,因为耕地私有化后其不仅具有了货币的单方面财产属性,还具有货币所不及的创造财富的派生属性,同时耕地还可以抗御因社会动荡,朝代更叠所产生的货币贬值的风险。所以,围绕耕地私有所表现出的毫无厌倦的占有欲在历朝历代也没有消弱过。耕地资源的强权兼并,在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超大数量的务农人员及无法向其它行业大规模转移劳动力的前提下,势必会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后果是大量务农人员必然会由此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无奈之下去接受不合理的雇佣条件,最终造成耕地的拥有者却不是耕地的劳动者,而耕作于土地的劳动者却必须接受严重不合理的田赋制度,交出他们的大部分劳动所得。真正的耕地使用者长期从耕地中得不到其大部分的劳动收入,由此农业再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就只能限制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力水平必然长期徘徊在一个初级落后的阶段。
在耕地兼并与集中的过程中,有人会把耕地集中看作为资本主义在农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并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落后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规模农业经济过渡所不可逾越的阶段。这是只看到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外部特征,却丢掉了土地分配制度一定要紧密适应于它所对应的现实社会需要这一实质。一种土地政策看其是否科学,不能仅单单审视它本身的外部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否适应其所对应的使用对象,只有受到实用对象的普遍欢迎,才是衡量土地政策是否科学的唯一标志。当一种土地政策能够或者即将能够推动和提高多数务农人员经济发展时,它就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事实说明,在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很低,靠土地吃饭的人口比例过大,其它行业又无法消化多数的农业富裕人员时,土地超比例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因此也就丧失了推动农业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农业生产力也就得不到发展与进步。完美的设想只能在现实中去检验,脱离现实的完美是不存在的。例如在中国农村,三十年代亦出现过带有着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模式,即以股份或合资形式出现的垦牧农场,但是,在施行中都因不适用于对应的生产环境,无一不变成了仅有规模农业经济的空头形式,而实质还是依然延习传统的土地租赁经营的小农经济。据1935年《中国实业》第一卷第十一期统计数字,苏北垦区农场中90%以上的土地依然采用与地主经营无无丝毫差异的土地出租方式。可见,土地集中只是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形式的外部特征之一,有了土地归属权的集中决不意味着就具备了农业资本主义规模经营的全部条件。这个问题在当前土地产权与农业发展的讨论中也有着现实的意义。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只有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不断修改,调整与完善内部的运行机制,不断满足多数务农人土地的切实要求,调动发挥他们的劳动积极性这才是我们改革农业体制的总方向。
中国长期延习土地私有化的土地政策,因土地私有化所造成的土地非合理化配置,极大地伤害了大多数务农人员的积极性,在中国本已严重耕地短缺的条件下,社会矛盾必然会非常突出,围绕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反抗就成为社会变革永恒的主题。几千年来的农民起义,归根溯源无一不和土地有着直接的联系,只要是土地问题相对处理得好的时期就是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有所发展的时期。一种社会变迁总是和土地政策的改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所实行“平均主义”,“耕者有其田”就是广大农民基于对土地原有体制的不满所表现出要求对土地公平分配的强烈呼唤;孙中山把“平均地权”写进了他的“同盟会”宣言中,他同样非常关切土地问题,并对旧有的不合理土地分配体制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改革;南京政府尽管代表着官僚资本主义的实质利益,同样感到了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土地制度在本质上已和国家社会的稳定有了直接的联系。但是,事实证明,保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任何形式的改革在实践中都遭到了失败。土地公有是顺乎时代要求的必然反映。
决定近代中国土地改革失败的根源---不触动土地产权的私有化
在中国现代历史上有过多次就土地问题进行的改革,这是因为土地问题已经不单决定经济能否发展,它还成为了社会能否稳定,政权能否巩固的关键所在。所以,中国现代史上无论其代表那种阶级利益的政权都对土地问题或多或少地实行了改革,以期能够适应所对应的社会。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就能清晰地分析出其中存在的共性。
早期孙中山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其纲领中明确指出“平均地权”的思想,但平均并不意味着地权平均分配,他的阶级基础决定了其不可能抛弃原有的土地产权私有化,进行土地的公平分配。在不触动本阶级切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又要顾全农民对土地“耕者有其田”的切实愿望,他就只能采用收缴土地税收的办法去限制土地的侵吞性扩张,即实行限制性土地私有的政策。他想既不损失地主的利益,又能使农民在劳作中稳定扎根于土地,社会安定,用大家都满意的方式和平解决土地问题。在《孙中山选集》下卷中他就提到:“如果马上便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来交到农民,受地的农民固然是可以得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损失”。尽管当时土地改革理论无疑起着非常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又因为不能从根本上触动土地私有化的局限,与广大农民的切实需要不相一致,因而在现实中就得不到农民的普遍支持。同时又因为增加了土地税,这多少又损害了大地产者的实际利益,改革还受到了这一阶层群体的反对,“耕者有其田”的良好愿望必然就成为了空想。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相继出台了几次有影响的土地改革,并颁布了土地法,实行了原则上减轻务农人员负担的减租政策,如有名的“二五减租”及发放土地债权的办法,买去土地,设想通过不从根本上动摇现存财产权的办法尽可能地促进农业的发展。我们知道,发放土地债券就是将土地实物产权变成了非实物性债权,从根本上并未动摇土地的私有化基础。在乡村政权掌握在有产阶层手中的条件下,落实减租政策就如同是自操刀剜自身肉的一样,实际上是不可能被落实的。例如《中国农业经济研究》记载,在1928年,我国所推行的减租实际上就已被废止,原因很简单,减租直接影响了地主的切身利益。地主普遍认为佃农与他们之间的佃约是按照自由意志自愿达成的。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在中国极度困乏耕地资源,生产力水平极为落后,又存在极端不合理的土地分配制度的前提下,失去土地的佃农除仅能支配其自身劳动力外,还能有什么自由意志可言。自由实际上是单方面的。当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时,需求对供给的控制就只能是形同虚设了。不同形式的改革往往是在不违背改革者自身所代表的切实利益的前提下所进行有限度调整与分配,改革者所代表的阶级属性与改革方案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南京国民政府是直接代表着官僚农业主,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有违于这一阶层根本利益的改革方案必将受到排斥与懈迨。尽管国民党对土地问题进行了绞尽脑汁的改革探索,就是因为其不可能变革决定其政权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度,因而也就不可能达到广大农民对土地改革所寄予的期望,失去农民对国民政府的支持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土地国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土地国有的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是一致的。因此,他所颁布的土地政策就能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的实际要求。适应大多数农民实际需要的土地政策也就必然会解放长期被束缚于封建落后土地制度下的农村生产力。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农业生产就会得到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代表着大多数民众利益的政党,其阶级属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必然是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直接需要为前提的,因此从根本上废除封建统治长期形成的传统土地私有化制度,就只有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完成,并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得以保障。中国土地不能私有化,这不是一个政党的选择,而是中国特定的国情所要求的客观使然,是中国国情决定的客观规律,土地公有制是国情所决定的,而保障土地公有制只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才能得以完全实施,这也是阶级属性所决定了的。因此,采用土地公有制是中国国情决定的客观规律;而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土地公有制的实行,这同样也是客观规律。这一结论是历史反复告诫我们的。正如《近代中国各种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一书中提到的那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战争,实质上就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战争;而国民党发动的内战,实质上也就是反对”耕者有其田“的战争。这种战争性质上的差别决定了人心的向背”。历史的验证不仅使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重要的是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下的农业有了中国几千年来前所未有的发展,使占世界耕地总面积不足4.6%的中国,靠自力更生供给了占世界人口25%以上人口对农业需要,并且建立了现代化大农业体系。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后客观对我们现实反映。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中国只有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不断结合不同时期的农业特点进行富有成效的农业改革,这才是我们农业一贯所应致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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