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教育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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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实行“专业学位”教育以来,由于其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专业学位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焦虑。
一、考生的不良动机影响着专业学位的入学质量
专业学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研究生教育模式过于重视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忽视训练专业实践能力的倾向,为社会培养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招收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有一定工作经验,业务水平较好,科研能力较强,在所报考专业领域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由于考虑到招生对象可能理论知识相对不足,专业学位招生考试的难度一般相对低于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难度。这一出发点本来是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践价值的。但却给极少数具有不良动机的考生钻了空子。由于社会上文凭热的不断升级,学位可以作为晋职加薪的重要依据,于是,少数报考者完全不顾所学专业是否与本人实际工作有关,不顾本人是否具备学习所报考专业的基础,盲目报考专业学位。他们认定的只有一条:专业学位考试容易,获得学位就可以晋职加薪。于是,每年考试报名时,可以发现一系列的怪现象:有的没有在报考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甚至于工作性质与报考专业风马牛不相及;有的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业务水平;有的本科毕业工作年限不足国家规定或者根本不具备本科学历。在考试过程中,也常有作弊甚至替考的现象发生,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的考风考纪之差,是监考人员深感头疼的。招生单位一般根据单位的介绍信和验看毕业证原件来认定报考者的资格。但这两条方便的措施到底有多大的可信度呢?单位介绍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证明报考者的资格是可行的。因为那时一般是单位出资送培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单位出于自身利益,有不推荐不具备报考资格人员参加考试的自我约束力。但在目前条件下,相当一部分报考人员都属于自费攻读学位,考生所在单位一般只要招生单位接收都一律大唱赞歌。至于考生交验的毕业证原件,现今满大街都是,实在难以证明报考者的真实学历了。有过这项工作经历的人,大概没有人不碰到经考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属实的毕业证书却属于子虚乌有的经历的。查出来的,还只是一少部分倒霉的,相当一部分已混入专业学位研究生队伍中去了。
二、教师的不全适应影响着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
我们知道,《学位条例》规定硕士学位授予条件之一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表明,我们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是把培养科学研究能力和技术工作能力相提并重的。但由于《学位条例》颁布于1980年,当时正是中华民族摆脱灾难深重的浩劫,百废待兴的年代。国家各行各业急需人才,他们需要的首先是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人才。然而,所有人才都需要教育来培养。于是,当时的现实条件是,研究生教育只能是首先为高等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自身培养人才,于是重理论轻实践,重研究轻应用,重科学轻技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也就顺理成章了。我们是不能非议我们的前人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是“时势造英雄”,而不是“英雄造时势”,英雄只是顺应了社会历史的发展需要。坚持历史分析的原则,我们不能认为是当时的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忽视了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应该说是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这一点。然而这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非常合理而正常的选择,到今天却造成了研究生教育模式单一,不能适应社会各方面对专业人才的需要,而成为了阻碍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顽症。时代呼唤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时代要求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人才。专业学位应运而兴。但是问题还是存在,就是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人才由谁来培养?我们的大学教师是否能适应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人才的需要?我们的专业学位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置的,但我们是否只甘于仅仅引进一个徒有其表的名词?这是一个令人不无担扰的问题。我们的大学教师,大都是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研究轻应用,重科学轻技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术研究型人才。现在我们却要由学术研究型人才来培养应用型人才,矛盾是明显的。我们的用人单位,我们的学员,我们的整个社会,至所以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其根源还是在对专业学位的不理解上。我们的用人单位对经过专业学位教育的人才满意,是因为送培人员原本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经过学习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理论水平,是提高的理论水平反过来又指导了他们的工作实践,从而提高了实践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我们的学员主要是来源于各行各业的工作岗位,从潜意识上来说,他们也不是来学技术的,而是来学理论的(不包括个别混学位的)。可以说,我们的整个社会都还处于对专业学位的不理解或不完全理解阶段。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大概没有不碰到常有学员问起这个专业学位与那个统考招生的学位有什么不同的。他们问及的不同,更多的只是获得学位后的待遇是否不同。正是我们的整个社会都处于对专业学位的不理解,我们的专业学位才较少受到批评,我们的大学教师才较少受到批评,我们的培养单位才较少受到批评。有人可能会提出,较少受到批评的原因也可能是过去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大学教师一样具备足够的专业实践能力。姑且不论这一说法是否可以得到实证。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紧接着就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如果过去的研究生教育模式可以培养具备专业实践能力的人才,专业学位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这样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真令人伤透脑筋。 是该引起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三、制度的不够完善影响着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
由于对专业学位的意义和性质认识不足,产生了种种错误的倾向:一是不把专业学位当作学位教育,而看成是一种高级技术培训;二是对专业学位的培养与教学科研人才的培养不加区分;三是有的培养单位把争取专业学位看成获得创收的机会;四是有的学员把专业学位看成捞取学位的捷径。每一种错误倾向都严重影响着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而每一种错误倾向的产生,都最终根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如果制度足够完善,培养单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止招生培养过程中的种种弊病。比如考试标准的问题,招生单位只需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命题和阅卷就可以在这一环节上将不具备培养基础的考生拒之门外。但部分招生单位却不愿或不敢按照标准行事,相反在考前辅导班上大肆透露所谓“考试范围”或“考试重点”,即使全国联考的科目也是不遗余力地四处探听命题信息,监考人员常常可以在考场收缴到作弊考生夹带的与试题完全一致的纸条。又比如报考人员的资格问题,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可以看论文看奖状,证书真伪可以请验证机构或者发证单位认定,而工作年限更是从年龄上就可以基本确定的。大部分培养单位之所以没有这样做,一是因为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急于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研究生教育规模是评估一个教育单位所处地位的重要指标;三是受创收思想的影响,担心生源不足,而部分培养单位的部分专业也确实存在生源不足的问题;四是受人情风的影响,有的是为了加强培养单位与送培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有的是由于考生所处的地位可以对培养单位或主管人员施加影响,有的纯粹就是利益关系。有人可能会提出,国家现在强调高等教育机构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对培养质量负责,不该对培养单位的教育过程施加影响。强调高等教育机构依法自主办学,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重大进步。但对这一提法的完整理解是,高等教育机构是依法自主办学,不是绝对自主办学,如果他不依法办学就要受到制裁。可是,我们现在的教育制度用什么来制裁不依法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呢?查阅文献发现,国家教委1993年按照大学英语四级水平的要求,对174所高校的8339名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生进行了外语测试,结果及格率为45.8%,最低分仅有2分。直情可悲又可叹。然而作为最高主管机构的国家教委也只是决定,1995年所有授权单位录取单考生的限额为该单位当年国家计划的15%而已。也许这可以算作是制裁了。有人也可能会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实行部分课程全国联考和公布各单位最低录取分数线,公布考生成绩来制约招生单位的行为。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可能会对招生单位施加一定的压力,但公布考生成绩是否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尚是一个仍存争议的话题,况且这些措施的制约力到底有多大仍很难说。有人还可能会提出,国家可以通过专门机构的评估来控制教育质量。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确应该成为今后国家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办学,保证培养质量的主要途径。但问题仍然存在。我国政府机关中普遍存在一种政府官员任期制与政策影响长远性的矛盾问题,这一矛盾导致了大量的短期行为和所谓政绩工程的产生,其害国害民之深,每一个中国人民心中都有一杆称。这种矛盾在我们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同样存在,我们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短期行为。这一矛盾与评估作用的滞后性又构成了一对更大的矛盾。我们的评估是对培养质量的评估不是对具体过程的管理,它往往发生在过程完成之后。其约束力可以想见。所以我们的教育管理机构仍然无法完全放弃行政管理的手段。而行政管理手段的结果,却常常是陷于“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管”的循环怪圈之中,起不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在“放”的环节中,只能依靠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主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必须承认,我们的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主管人员是负责任的值得信任的。我国专业学位发展中积极因素也是主要的,存在的问题只是一个方面,本文提出这些问题也无意否定专业学位的积极作用,只是为了将专业学位推向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但是,我们同时必须承认,信任和自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制度的作用。提高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我们仍需探索新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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